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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宣贯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稿件来源: 西藏拉萨消防 发布日期: 2026-09-18 17:37 浏览次数:

日前,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54/T0625—2026)于2026年7月15日,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自2026年8月14日起在全区正式实施。

该《规范》是我区首部聚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领域的消防安全专项地方标准,紧扣我区高原特殊气候、文物古建筑密集、城乡居住业态复杂、共享换电及寄递外卖行业快速发展等本地实际编制,是基层消防监管、行业单位日常管理的重要技术遵循。

那么

该项标准有哪些内容

是需要我们学习的呢?

一起来看看吧~

1.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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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和消防安全职责、日常消防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应急预案与灭火演练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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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2236.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 1 部分:技术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JGJ 10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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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来源:GB 17761—2024,3.1.1】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场所、蓄电池充换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多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注1:包括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混合停放场所、共享电动自行车和寄递外卖行业等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场所。
注2:包括室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棚,室内电动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
3.3
集中充电设施
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总称,包括交流充电控制器、换电柜和充电柜。

【来源 GB/T 42236.1—2022,3.2】

3.4
换电柜 battery swap cabinet
采用柜体结构,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具有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组进行充电,能实现蓄电池组租赁和交换的设备。
【来源 GB/T 42236.1—2022,3.6】
3.5
充电柜 charging cabinet
采用柜体结构,通过充电控制器,提供多路 220V 交流电,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进行充电的设备。
【来源 GB/T 42236.1—2022,3.7】
3.6
消防安全管理主体 fire safety management entity
承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任主体,包括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单位、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共享电池及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从事寄递外卖等活动的单位、多产权建筑的统一管理单位、出租屋或群租房的出租方,以及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4.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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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时,应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 GB 55036、GB 55037、GB 50067、JGJ 100 标准规定时,应进行改造。

4.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距离不应小于 9 米,居民大院、古建大院内设置的停放充电场所与建筑物、疏散出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5037、GB 50067 对防火间距的规定。

4.3 历史文化街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同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宜采用充电柜、换电柜。

4.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应符合 GB/T 42236.1 的规定,充电装置应具有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配电系统应有充电智能监测功能。

4.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的可视监控系统应具有火灾探测、自动报警和远程推送功能。

4.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西藏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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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和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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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5.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5.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场地提供者与运营单位、共享电池、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之间应书面约定各方的安全职责,明确管理主体。
5.4 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负责本单位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5.5 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居住区,由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明确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管理人员或委托服务机构实施管理。
5.6 多产权建筑应由其统一管理单位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的管理。
5.7 出租屋、群租房的出租方应履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停放充电场所。
5.8 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应履行下列共性职责:
a) 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停放和充电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档案,配置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b) 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填写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
c) 对场所的固定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共享换电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其他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d) 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宣传和消防安全提示;
e) 根据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灭火演练;
f) 发生火灾等险情时及时报警,组织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现场并协助火灾调查。
5.9 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单位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应配置集中充电设施,应配备具有火灾探测功能的可视监控系统和适合电池火灾的自动灭火系统;
g) 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充电设施、消防设施、火灾探测设施的日常维保,确保设备工作正常;
h) 建立 24 小时值守的应急响应团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公布 24 小时服务电话,及时处置设备故障、火警、车辆违规充电或停放,做好报警、故障信息和值班等信息的记录;
i) 应在停车充电场所明显部位公示管理单位的应急联系电话;
j) 培训消防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5.10 共享换电建设运营企业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制定设施巡检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评估和维修,保障其安全;
k) 建立 24 小时值守的应急响应团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公布 24 小时服务电话,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l)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换电柜电气、消防、防雷等设施安全隐患检查,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自查;
m) 应在停车充电场所明显部位公示管理单位的应急联系电话。
5.11 寄递外卖行业责任单位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n) 配置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 GB 17761 及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私自拆改车辆或配件等;
o) 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充电设施、消防设施、火灾探测设施的日常维保,确保设备工作正常;
p) 对管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档案并确保实际使用车辆与登记一致。
5.12 物业管理单位、多产权建筑的统一管理单位、出租屋或群租房的出租方,以及做为消防管理主体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作为日常管理重点,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以及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q) 按照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管理责任划分落实管理职责,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r) 对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
s)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
t) 对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加装敷设插座等电动自行车违规用电及不安全使用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制止;
u) 在设有电梯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安装电动自行车禁入电梯智能识别与阻截系统,阻止电动自行车或动力电池进入电梯。
v) 对不听劝阻,拒不清理的,应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5.13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消防安全职责:
a)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
   1) 安全有序停放车辆、规范充电;
   2) 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w)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将电动自行车或其动力电池带入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文物古建筑;
   2) 在建筑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
   3) 在出租房屋、集体宿舍等公共住所内停放或充电;
   4) 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6.日常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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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应建立日常防火巡查制度。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 2 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

6.2 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结合日常防火巡查,及时更换损坏设备,同步排查发现并从严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

6.3 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应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6.4 对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须按期落实闭环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前,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区域应当暂停投入使用。

6.5 出现下列气象条件时,露天场所宜停止充电服务,并做好提示与引导工作:

a) 环境温度高于 40 ℃或低于 0 ℃;

x) 发生雷暴天气;

y) 气象部门预报的大雨、大雪、6 级以上大风天气。


7.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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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应采取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定期发送宣传提示信息、组织电动自行车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消防宣传教育。

7.2 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7.3 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应围绕以下内容重点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和使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a) 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及其他禁止停放区域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提示;

b) 张贴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c) 应在停放场所明显部位设置提醒标识,提醒电动自行车用户应检查车载蓄电池的外观及续航状态,发现蓄电池出现鼓包、漏液、外壳破损或续航里程骤降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使用,不应自行拆解、维修更换蓄电池。

7.4 共享电池及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从事寄递外卖等活动的单位,每月应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新入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8.应急预案与灭火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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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对电动自行车起火、电池爆炸、人为纵火、线路起火、人员疏散、火灾控制和救援等关键内容。

8.2 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应结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危险性、人员疏散、消防救援等实际条件,按照 GB/T 38315 的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基本应急处置技能实操实训和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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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891-6630618 传 真:0891-66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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