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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布
稿件来源: 中国应急管理报 发布日期: 2026-09-29 16:40 浏览次数:

本报讯  根据9月21日发布的应急管理部令(第23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9月7日应急管理部第26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共6章50条。

《管理规定》明确,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全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管理规定》对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包括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需满足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

《管理规定》明确,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服务质量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执业二年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等行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不得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等行为。

《管理规定》指出,国家消防救援局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从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

《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如,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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