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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访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翔君
稿件来源: 西藏日报客户端 发布日期: 2024-07-08 10:07 浏览次数: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经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新修订《条例》采访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翔君。刘翔君对《条例》进行了解读、答疑解惑。

记者:简要介绍一下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刘翔君:《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自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由2009年912起死亡409人,下降至2023年568起死亡314人。但是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出现三个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与新时代新要求不适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论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部署;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等,这些都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使之法治化、规范化。二是与上位法不适应。《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出台颁布后,先后于2009年、2014年和2021年进行三次修订,不断对《安全生产法》进行完善,并提出了新要求,而我区2009年《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未作修订,部分条款与《安全生产法》规定不相符合。三是与新形势不相适应。近年来,新兴行业领域不断涌现,如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商品展销、促销及展览、庆典、营业性演出等大型经营活动,油罐清洗、建设工程拆除、高空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确定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记者:请说一下此次《条例》修订的思路是什么?

刘翔君:此次修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适应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聚焦事故多发领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有效的做法。一个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设计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增加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从源头上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二是加强了新问题新风险防范应对。我们深刻汲取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等事故教训,对事故中暴露出的新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三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

记者:新修订《条例》有哪些亮点?

刘翔君:2009年《条例》分总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61条。新《条例》共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63条,删除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规定,增加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等规定,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安全检查职责。重点建立完善了制度措施,着力解决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着力解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新修订《条例》充分体现安全生产“共治”精神;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预防机制;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新修订《条例》结合实际需要,各条款内容力求细化,设计出可行的制度规定。比如:以列举方式,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9项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10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9项安全生产职责等等。

记者:新修订《条例》明确了哪些举措?

刘翔君:新修订《条例》与修订前《条例》相比,内容更加丰富、责任更加具体、措施更加到位,更加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系列举措:一是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责任落实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相挂钩。二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方面。新修订《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并要求组织落实。三是新形势新挑战方面。新修订《条例》明确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要加强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在重大危险源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标明应急措施等;城乡居民自行组织新建、改建、扩建私有住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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