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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及时改,批评教育不处罚!
稿件来源: 应急管理部 发布日期: 2025-10-01 14:01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医药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安全技术公司2022年3月为该医药公司出具的《某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记载的该医药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金某的安全管理资格证等信息与实际不符(正文与附件中关于证件有效期记录错误),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安全技术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该安全科技公司处以罚款。但鉴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评价报告部分内容和实际内容不符的问题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某、评价项目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依法进行了教育。

专家评析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本案中,该安全技术公司为该医药公司出具的《某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记载的该医药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培训合格证)等信息与实际不符,有关内容与其符合性评价结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应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体现了执法“力度”和“温度”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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