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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氩弧焊作业要取证!
稿件来源: 应急普法 发布日期: 2026-07-07 11:24 浏览次数:

案件事实

2026年1月2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精密机械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宋某某、焦某某正从事氩弧焊作业,现场核查二人证件信息,发现均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特种作业人员宋某某、焦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特种作业人员宋某某、焦某某立即停止作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某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精密机械公司罚款4.2万元。

专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常见的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均属于特种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安排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宋某某、焦某某从事氩弧焊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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