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5年2月1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烟花爆竹店执法检查时,查明该店于2024年9月20日取得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9月19日,核定储量250件(箱),发现该店内储存有各类烟花爆竹数量共计302件(箱),超过核定储量20.8%,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店于2025年2月13日前整改完毕。
处理情况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店罚款0.3万元。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零售经营需要满足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条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