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2025年7月29日8时40分许,某公司项目工地配电室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事故造成作业现场一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根据属地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在配电室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规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安全管理严重缺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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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的罚款。
A.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B.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C.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答案: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