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5月28日发布的应急管理部令(第20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4月7日应急管理部第10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在技术服务方面,《管理办法》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其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安全评价机构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在监督检查方面,《管理办法》指出,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可等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撤销其资质认可决定,以及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
《管理办法》还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强调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其出具的报告无效,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规定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