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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从重处罚+滞纳金!
稿件来源: 应急普法 发布日期: 2026-07-09 15:43 浏览次数:

案件事实

2025年6月29日,消防救援机构对某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的某大厦(高层公共建筑)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大厦楼顶水箱间喷淋稳压泵1号泵损坏、第27层走道2具应急照明灯不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柜故障、地下二层水泵房消防电话故障、第一层大厅北侧防火门闭门器损坏,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物业公司限期改正。2025年8月3日消防救援机构到期复查,发现上述火灾隐患均未整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立案,并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接受询问。黄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场,亦未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拒不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托工商登记信息、现场检查证据等构建完整证据链,在“零口供”情况下,认定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某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该公司拒不缴纳罚款,经催告仍无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公司缴纳罚款本金及滞纳金共计10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对管理的某大厦多处消防设施、器材等存在故障、损坏,且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限期整改指令,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本条对其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行政罚款的数额是5万元,但该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而该物业公司拒绝缴纳罚款和滞纳金,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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